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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afından account_disabled yayınlandı Jan 6, 2024 3:37:57 GMT
同时遵守各法院内部规定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面对承认评估特别上诉的上诉的专制决定而对内部上诉作出判决的情况下,评审团无法操作报告员部长专制地与特别上诉中的上诉和上诉本身。特别。 在上述具体情况下,内部上诉的判决必须包括口头技术抗辩的可能性,类推《刑事诉讼法》第1042条第5款的规定。 在特别上诉中与特别上诉一起作出的专制决定使得以合法方式进行口头辩论变得不可行(《RISTJ》第 253 条第二款及其段落)。然而,口头劝说的不可行性是因为暂时没有合议庭的判决,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可以永远背离《刑事诉讼法》第1042条第5款的规定。 因此,在内部上诉中,面对承认特别上诉中的上诉并判决特别上诉的独裁裁决时的口头辩论,代表了一种后天补救的假设,即对因抗辩而导致的限制辩护的缺陷进行的补救假设。 CPC 第 1,042 条第 5 款与 RISTJ 第 253 条 II 及其段落之间的矛盾。在选举立法中,主要是在《选举法》、第 9,504/97 号法律(《选举法》)和第 9,096/97 号法律(《政党组织法》)中,有一些被定罪的行为和不作为被列为不正常行为和民事制裁- 竞选活动,例如对候选人因违禁行为处以罚款以及向政党基金偿还资源。 如我们之前在本ConJur上发表的一篇文章 中所解释的那样,目前这些定罪的分期付款和强制执行,将联邦联盟定位为债权人,正在折磨着我们由于缺乏具体规则以及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PGU(由工会律师合并)和国家财政部总检察长-PGFN(由财政部律师合并)之间不断存在的归属冲突,这两个不同的机构隶属于总检察长办公室。 为了解决这一僵局,高级选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举法院 (TSE) 正在处理第 0600280-49.2019.6.00.0000 号行政程序,旨在规范执行和遵守罚款和其他金钱制裁决定的新程序,但选举法院裁定的刑事犯罪除外。尽管第23709号决议草案在2022年9月1日的法院全体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但迄今为止尚未公布。 随着这一新监管框架的生效,以前立法中未解决的几个问题将得到解决,重点是: 1) 选举法院将罚款分为四类:行政选举罚款、司法选举罚款、强制性选举制裁和程序罚款; 2) 与有害事件发生日期(非法行为日期)或提交选举或竞选账目的最后期限结束相关的货币重述和逾期支付利息的固定标准; 3) 如果批准对适用于地区或地方政党名录的政党基金的新配额进行折扣或暂停,则向政党的国家管理机构发出传票,以执行折扣或保留分配给目录较低制裁金额的金额,并在最多 15 天内从国库收取该金额。 如果定罪直接由该党的国家管理机构承担,东京证交所行政秘书处将负责发出折扣或停牌; 4) 关于分期支付选举法院判处的罚款的新具体规则,最好在 60 个月内颁布,遵守决议附件中所载的“价值 x 分期付款”累进表; 5) 执行金钱定罪的新制度,由联邦总检察长机构和检察官办公室的附属机构负责,根据第 523 条的规定,促进最终遵守判决、 CPC 的选举司法罚款、强制性制裁选举和金钱程序处罚,并适用同一条款第 1 条中提到的罚款和费用;国家财政部总检察长机构负责根据第 6830/80 号法登记主动债务和税务执法,仅针对行政选举罚款和侵犯司法尊严的罚款(第 77 条第 2 款第 334 条, §8°;774,唯一段落和 903,§ 6 CPC)。 在多年关注解决选举过程中的认知危机之后,东京证交所的注意力最终转向了遵守选举法院定罪的危机。预计已通过的决议草案将最终公布,以填补空白并提高法律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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